一、劳务层层分包工伤由谁负责
劳务层层分包中,工伤责任一般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如果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际施工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例如,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丙,丙招用的劳动者受伤。若乙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若乙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甲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甲公司可向乙公司追偿。
总之,要根据具体的分包情况和各方的主体资格来确定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合伙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合伙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如下:首先看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若有,按该约定确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无书面协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根据争议标的不同确定,比如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总之,合伙合同管辖法院一般依上述规则确定,需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判断。
三、合伙合同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提出合伙合同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进行。首先要仔细研读合伙合同,明确其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若有有效约定,则按约定提出异议。若无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你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何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合伙事务执行地、交付财产地等。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阐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比如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等。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成立,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在探讨劳务层层分包工伤由谁负责这一问题时,我们知道主要责任划分有多种情况。除了前文所述,若总承包单位明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仍分包,总承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外,如果分包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也可请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总承包单位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那么在实际的劳务分包场景中,你是否清楚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呢?对于劳务层层分包工伤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问题,若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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