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滥用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不包括哪些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或组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说,排除掉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之外的主体,都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畴。比如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该罪主体;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也不负刑事责任,不属于该罪主体。
需强调,说公安机关“滥用”是很严重的指控,若认为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办案情况,有相应救济途径,可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或通过申诉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滥用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寻衅滋事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一是无事生非型,无端挑起事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等;二是小题大做型,对一些轻微纠纷借故扩大事态、寻求刺激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是逞强耍横型,凭借自己一方人多势众或某种势力,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扰乱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若存在滥用此罪情况,比如将本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普通治安案件拔高处理,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控告,由上级机关或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审查纠正,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正确实施。
三、公安机关滥用寻衅滋事该如何处理
若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滥用“寻衅滋事”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会依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其次,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若发现确有违法,可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再者,还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查公安机关行为是否合法。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现场记录、执法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有力支持自身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公安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避免权力滥用。
在明确公安机关滥用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不包括哪些人这一问题后,我们来拓展一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主体一般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某些特定身份的人可能不在此列,比如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您对寻衅滋事罪主体的范围界定还有更多疑问,或者对与之相关的法律适用、行为认定等存在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帮您消除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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