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溯及力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从婚姻登记之时起,该婚姻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生子女适用非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基于婚姻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都归于消灭,如同婚姻从未发生过一样。这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处理后续相关事宜至关重要,能确保法律关系清晰、公正地得到调整。
二、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如,甲乙重婚,其婚姻无效,双方财产依上述原则处理,所生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按正常父母子女关系对待,甲若因重婚给乙造成损害,乙可请求损害赔偿。
三、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未到法定婚龄:男方结婚年龄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无效需经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且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参照适用婚姻关系解除的相关规定。需注意,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同情形下,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
当探讨无效婚姻的溯及力是怎样的问题时,要明白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婚姻关系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子女抚养则适用非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后续问题仍存疑问,比如如何确定财产归属、怎样争取更有利的子女抚养权等,别错过深入了解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消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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