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例如,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若无特殊约定,就属于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考虑房产的实际价值、双方的出资情况以及对房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
总之,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财产法律怎么判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转移方可能会少分或不分。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债务在离婚时该如何承担
婚姻存续期债务在离婚时的承担,要区分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先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由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离婚时需先界定债务性质,再按相应规则确定承担方式。
在探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时,我们了解了诸多相关要点。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当涉及到房产分割时,若一方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权益,该如何认定和计算?还有,对于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但又属于共同财产的物品,在分割时该遵循怎样的原则?这些都是财产分割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若你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对刚才提到的拓展问题存有困惑,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更精准、更详细的解答,帮你理清财产分割的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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