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起诉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确定的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军婚的离婚诉讼管辖有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且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起诉中特殊情况的法院管辖咋确定
离婚起诉中特殊情况的法院管辖确定规则如下: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离婚起诉中特殊情形的法院管辖如何定
在离婚起诉中,特殊情形下法院管辖的确定如下:
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探讨离婚起诉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确定的问题时,我们明确了一般原则及特殊情况。但实际生活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比如涉及军人离婚,其管辖又有特殊规定。如果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或者涉及华侨离婚,管辖也有别于此。若你对这些特殊情况的离婚起诉法院管辖仍有疑问,或者还有其他关于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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