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施工合同纠纷 >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包括哪些内容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包括哪些内容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6.05 · 1399人看过
导读: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主要集中在债权层面,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及法律规定相关。其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等债权,如工程价款请求权,但不拥有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所有权等物权性质的权利,不能直接对抗发包人基于物权的处分权。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的进度款支付节点、质量违约责任等约定权利,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包括哪些内容

一、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包括哪些内容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通常包括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等,但不包括对建设工程享有法定所有权等物权性质的权利。实际施工人主要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相应债权,如工程价款请求权等。其不能直接对抗发包人基于物权对建设工程的处分权等。此外,实际施工人一般不享有与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诸如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质量违约责任等约定权利,这些权利仅存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中。总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主要集中在债权层面,与发包人及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二、实际施工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受限制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

合同相对性限制: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一般不能越过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仅在特殊情形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但需证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责任: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需承担返修、赔偿损失等责任。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利润获取受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能主张合同约定的利润,仅能获得成本性费用补偿。

三、实际施工人维权在法律上有哪些限制

实际施工人维权受多方面法律限制。其一,主体资格认定限制,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等,若不符合此界定,维权主体不适格。其二,证据收集限制,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工程质量合格及工程价款等。比如缺乏书面合同、施工记录不完整等,会使维权举证困难。其三,合同相对性限制,原则上实际施工人应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四,诉讼时效限制,实际施工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一般为三年,超时效维权会丧失胜诉权

在了解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不包括哪些内容后,我们要清楚,实际施工人虽有一定权益,但并非无所不包。比如,他们通常不具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而且,实际施工人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若对这些权利边界以及实际施工人其他权益问题仍有疑问,比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而自身又不知如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为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的权益保驾护航。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