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以被代位行使
可被代位行使的行为通常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例如,甲欠乙钱,乙对丙享有到期的货款债权,此时乙可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权,要求丙直接向自己支付货款。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被代位行使。总之,代位权的行使需满足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等条件。
二、代位行使权利时哪些行为受法律限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行使权利时,以下行为受法律限制:
专属性权利不可代位: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与债务人自身紧密相关的专属性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非法行为不可代位:若债务人的权利涉及违法活动,如赌债等非法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能自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三、代位行使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是什么
代位行使行为主要指债权人的代位权,其法律界定标准在《民法典》中有规定。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赌债等,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未到期,也不符合条件。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不可代位行使。
当满足上述标准,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当我们探讨哪些行为可以被代位行使时,除了常见的债权代位行使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关注。例如,在某些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中,如果一方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就有可能代位行使该权利。另外,在一些特定的合同关系中,若债务人有可代位行使的行为,也可能会涉及到代位权的行使问题。你是否对代位行使行为存在疑问呢?对于代位行使行为的具体范围、条件以及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等还有困惑吗?如果是,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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