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行使代表诉讼权
1.股东代表诉讼是保障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当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怠于追责时,股东能以自身名义起诉,以维护公司权益。它赋予符合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维权的权利,能有效遏制董监高的违法行为。
2.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符合条件的股东在发现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及时按规定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保留好相关书面请求的证据。二是若相关主体拒绝起诉或逾期未起诉,股东要在情况紧急时果断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维护公司利益。三是公司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监高的约束,减少此类损害公司利益情况的发生。
二、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的法定障碍有哪些
股东代表诉讼权,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不法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其法定障碍如下:
主体资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前置程序缺失: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未履行该前置程序,法院可能驳回起诉,但情况紧急除外。
非为公司利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为公司的利益,如果是为了自身的其他利益而滥用该权利,法院不会支持。
已过诉讼时效:股东代表诉讼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三、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需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前置程序: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只有在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损害时,股东才可自己提起诉讼。
当探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行使代表诉讼权时,除了常见情形,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胜诉后,所获得的利益归属问题是个关键。一般来说,利益归属于公司而非股东个人,这也是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出发的体现。另外,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时,诉讼费用的承担也备受关注。通常若胜诉,合理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若败诉,股东可能需自行承担部分费用。你是否遇到过与股东代表诉讼权相关的难题呢?如果对于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后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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