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如何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认定较为关键。一般来说,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只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此罪中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例如,A公司仅在其员工内部宣传并吸收资金,员工范围相对特定,就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但如果B公司通过网络大肆宣传理财产品来吸收资金,其面对的就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宣传方式、受众范围等因素,以准确判断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而确定是否构成该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高管会怎样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原高管的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如是否为主犯、从犯等。
若认定为主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情节等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量刑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裁量。比如吸收存款的具体金额、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量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人会担责吗
法人可能需担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若法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法人在决策、组织、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起关键作用,就会被认定担责。
在民事方面,法人可能要对受损公众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等。若法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过错,比如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等,会加重其责任。不过,若法人能证明自己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决策实施,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等,在责任认定上可能会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但总体而言,法人存在较大担责风险。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里,不特定对象的认定是关键问题。除了考虑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等因素外,还涉及到行为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等多方面。比如行为人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吸收资金,若这些亲友并非特定的小范围群体,而是具有不特定的辐射性,也可能被认定为面向不特定对象。又或者在一些社交场合广泛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导致参与人员具有不可控性和不特定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的认定仍有诸多细节值得探讨。若您对其认定标准、相关情形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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