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本合同所称的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名以上且最多不超过五十名的合伙人共同发起组建,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需设有一位普通合伙人,以此确保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
3.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应正式标注“有限合伙”的字样,以便于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对其性质、权益有清晰准确的认识。
4.有限合伙人可采用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属性稳定、价值显著的所有权凭证作为出资。
5.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任何形式的劳务都不得被视为有效的出资手段。
6.作为有限合伙人,本人们应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履行按时足额出资的义务;若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及利息,将承担相应的补缴责任,并且应对其他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7.在股份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中,必须明确列示有限合伙人或股东的基本信息及其已经认购并实际支付的出资规模。
8.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具体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执行事务时的薪酬标准以及薪酬的偿付方式方法等事项。
9.有限合伙人无需直接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同时也无权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或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需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候选的合伙人数量须不少于二位且不多余五十位,并且至少必须要有一位普通合伙人存在。
其次、所有候选合伙人都需要签署并确保遵守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
这是一份非常关键的文件,它需要明确地规定:
其一、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的身份确认,包括他们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各自的住所;
其二、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资质要求及其选举过程;
其三、经营期间出现问题时,如何进行正确且有效的违约处理措施;
其四、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罢免及替换;
其五、有限合伙人如何加入有限合伙组织并退出,以及附带产生的相关责任;
其六、当有限合伙人想要成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希望转为有限合伙人时,如何遵循相应的转换程序。
最后,公司的名字需要注明“有限合伙”的标识,以方便识别。
同时,每位成员需要根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有限合伙企业切实履行出资义务。
三、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度之下,普通合伙人须承担无限制及连带性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来讲,该等合伙人不仅需要以其依约注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资本作为其法律责任的上限,同时还必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资产来清偿因超过其贡献予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而产生的未偿还部分。因此,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往往负责日常的企业管理以及制定商业策略,这些决策及其行为直接决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所背负的债务负担。尽管其他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实际投入的资金额度来承担相应的偿付义务,但作为企业的核心领导者,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公司的所有债务进行最终的全盘核实并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然而,当普通合伙人能成功证明债主在跟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了解到其身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仅凭借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对债务进行承担,那么普通合伙人将只需要对此部分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2-50名合伙人(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名称需标注“有限合伙”,出资方式可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不包括劳务),有限合伙人需按时足额出资,注册登记需列示合伙人信息和出资规模,日常经营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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