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涉及到医学上的失误和过错时,我们通常将其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中医生、护士等医务工作者在开展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疏忽和不当操作,致使患者承受身体上的伤害,或者使治疗周期被迫增长等状况。
这种情况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即使经过鉴定被判定并非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的确构成错误或不足之处的现象,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医疗过错”。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假设医疗过错与患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相关医疗机构就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过错是否退还医药费
在因医疗失误而导致病患人身伤害时,医疗机构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包含了相关的医疗费用。
因此,对于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医疗机构应该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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