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继承权顺序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割;
如果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由有继承权的人按照以下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财产继承是否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1、关于婚前个人所拥有之财产,诸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创造之收入、宝贵财产、资本财富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由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之财产,皆在此提前预约财产范围之内;
2、在一段婚姻关系开始之前,若一方先行取得某项财产之所有权,即一方于婚前已经取得预售房产之产权并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项,那么该财产在婚后是否能获得实质性的所有权,这部分从法律层面上仍然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3、在我们讨论婚前财产问题时,不能忽略掉这些婚前财产所带来的孳息收益,所谓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既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也涵盖了在婚前且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现金、债券、信托、股票等各种类型的收益;
4、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一方在婚前可能会持有的某些资产形态,例如以货币和权益形式存储,但在结婚后却可能换种财产形式存在,对于这种情况,从司法角度来看,仍然会维持其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特定情境下,所涉权益传承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若已故人士生前留有明确遗嘱,则将依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割;若未留有遗嘱,则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执行,即由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人员依照以下顺序依次继承: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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