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可以约定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赠与子女吗
夫妻双方作为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可以自由处分其房产。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房产无偿赠与未成年子女。赠与系单务合同,受赠人一般无需付出对价,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夫妻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子女,对此法律上并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可以查到精神病史吗
实际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者不宜进行婚姻缔结,但是在日常的婚姻登记过程中,民政部门并不实施主动排查。
然而,在申请婚姻登记时,当事人理应自觉向相关机构如实告知自身状况。
如若刻意隐瞒病情,那么待未来某一时刻,可能会面临由法院裁定婚姻无效的尴尬局面。在此背景下缔结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婚姻家庭这个语境中,夫妇作为共有的房地产权属的持有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享有对该房地产的灵活支配权。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解除后,夫妻二人能够达成共识,他们完全有权力决定,是否将共同所属的房地产无条件地赠送给未满法定成年年龄且属于其抚养范围内的子女。这种赠予行为,形式上看起来是单方面付出的义务,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接受赠与方,即未成年子女,往往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这意味着,这是一种纯获利、零成本的交易方式。因此,当夫妻在离婚过程中,只要他们之间能够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有权向当地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进行房地产产权的变更登记,将房地产的所有权正式转让给未成年子女,而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任何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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