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通常由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商议并达成协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要求分配。
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顾及子女权益、女性健康权益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地予以裁决。
只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方可被分割。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报酬与奖金收入;
(二)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范畴:
特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实际得到或预期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
(四)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资产;
(五)战后世人家属获得的复员津贴、自主选择就业津贴等一次性津贴,其数额将由夫妻婚姻关系延续年数乘以年均费用换算而来;
(六)个人投资获利收益;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上,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不得单方擅自做出决定。
(二)充分不因其收入相对较低而减少其份额。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时,须充分切实保障她们的基本权利。
如未能达成协商结果,需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和女性能否得到全面、优先的关注与照顾。
(四)补偿原则。
在一方在抚育孩子、照顾亲人、协力推动伴侣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无私奉献后,离婚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助的要求,并预期对方能予以满意回报。
(五)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婚外情财产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约束条件,我们需要依照以下基本准则进行操作,例如: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
即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去分享共同的经济收益和财产;
其次,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原则也是我们应当认真贯彻的。
例如,对于经济收入和个人财物数量较少的女性,在婚姻解体时,可以适度提高其所获财产分割比例;
再者,我们应坚决遵循确保无过错方享有高于一切的待遇原则。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在离婚诉讼中,倘若一方因其重婚、拥有合法配偶且与其他人同居而引发家庭破裂和离婚诉讼,那么在财产分割这一环节里,无过错的当事方有权要求获得更多抚慰性经济补偿,以此来弥补被伤害的心灵创伤;
最后,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某个当事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恋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过错方,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对他(她)的财产分配进行特殊安排,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私人物品或资金,如化妆品、手表、珠宝等,这些都不应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通常由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商议并达成协议;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要求分配。
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顾及子女权益、女性健康权益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地予以裁决。
只有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方可被分割。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报酬与奖金收入;
(二)生产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范畴:
特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实际得到或预期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
(四)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资产;
(五)战后世人家属获得的复员津贴、自主选择就业津贴等一次性津贴,其数额将由夫妻婚姻关系延续年数乘以年均费用换算而来;
(六)个人投资获利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上或应该享有的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或应得的养老保险金及破产安置补偿金。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上,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不得单方擅自做出决定。
(二)充分不因其收入相对较低而减少其份额。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事宜时,须充分切实保障她们的基本权利。
(三)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抚养权及女性特殊权益。
如未能达成协商结果,需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和女性能否得到全面、优先的关注与照顾。
(四)补偿原则。
在一方在抚育孩子、照顾亲人、协力推动伴侣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无私奉献后,离婚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助的要求,并预期对方能予以满意回报。
(五)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