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最新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众多的赔偿项目之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种名为“精神损失赔偿”的赔偿范畴。
然而,关于如何精确计算出这部分赔偿额度,目前尚无全球性的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因此,各地方的法院机构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用来弥补那些由于侵犯了个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或人格等重要人身权益,或是因为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特定物品失去其原有人文价值,从而给受害者以及近亲带来严重心灵创伤的侵权行为。
但是,若仅仅是侵害了一般的财产权利,通常是无法引发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
至于这部分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六大方面的因素:
首先,以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结果为核心依据;
其次,考虑到侵权方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情况;
再次,全面考量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过错程度;
另外,还要关注该侵权行为的具体目的、手段、场合等详情;
并且,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人是否具备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实力;
综合所有这些因素之后,最后根据受理此案的审判所在地的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但请注意,只有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提出
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赔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损害、人格权利遭到侵犯以及由人格因素引发的财产权利受损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在侵权之诉中并未就精神损失赔偿提出主张且诉讼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之后再针对同一事件单独发起新的诉讼寻求精神赔偿,则该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其次,作为受害者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再次,如果所涉事项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同样不会被纳入尽职处理的范畴;
最后,若为违约之诉,类似案件也无法得到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此类涉及人身利益或重大精神创伤之侵害案件中,所授予的精神损失赔偿实际上属于一种权益修复措施。然而遗憾的是,全球范围内并未设定统一的评估准则,因此各司法机构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司法运作实情来制订详尽的计算规则。在裁定赔偿数额时,我们将综合考量实际损害后果、加害方的获益情况、过失程度、具体行为细节、经济承受力以及受害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仅当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之时,才能够提出此类赔偿请求;同时,并非所有的财产侵权行为均会触发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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