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保险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1.家庭成员意外伤害难以获得赔付。在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实施事故行为过程中所导致的家庭成员伤亡,将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2.驾驶员及乘客在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无法获得赔付。在事故发生之际,车内的驾驶员与乘客遭受的人身损害,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这一点也可以从另一角度进行解读,即在事故发生之时,车内人员与汽车构成一个整体,车内人员与汽车均为第一者,并不属于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
3.自家车辆碰撞所致损失无法获得赔付。当自家车辆相互碰撞时,第三者责任险将无法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原因在于,事故中所产生的车主名下的财产损失,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之一。
4.事故导致本车损毁无法获得赔付。由于车主的车辆属于第一者,因此在事故中本车所遭受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将不予赔付。
然而,车主仍有可能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来弥补这部分损失。
5.车主需关注其他保险免赔条款。除上述较为易引发争议且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易于理解的免赔情况,如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手续证件不全、驾驶证过期等。
6.理赔资料必须完备,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在申请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被撞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由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若事故导致对方受伤并需支付医疗费用,则还需提交由医院开具的伤情鉴定书、治疗及用药详尽清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益
以下条件构成的保证合约方能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首先,担保人和债权人必须均具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表达须符合事实情况且真实无误;
再次,担保人为债权提供的担保物资,务必为其依法所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主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订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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