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能否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首先,确立继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首要条件即为该子女尚未成年;其次,这种关系通常需要建立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基础之上;最后,抚养事实需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国政府对合法的收养关系给予充分保障。继父母子女关系乃是基于婚姻关系所衍生出的一种亲属关系。在此类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情形:(1)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例如,当生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际,子女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者虽然尚处于未成年阶段,但是并未与继母(父)共同生活,而是选择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度时光,接受他们的抚养教育,此时,继母(父)并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形成了婚姻关系,这是由于生母(父)与继父(母)的婚姻结合所带来的亲属关系。(2)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此类关系中的继子女可能尚未成年,或者尽管已经成年,但由于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如仍在学校就读),因此选择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他们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或者虽然并未共同生活,但继父(母)承担了他们生活费、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在亲属关系方面,除了属于姻亲之外,这类关系还被视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关于事实婚姻的判定标准,我们明确提出了以下四个要点:
首先,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应当均无配偶,且无法发生事实重婚行为;
其次,当事人之间应该具备明确的结婚目的及共同生活的具体形式;
再次,双方需要达到公开承认彼此为夫妻这一状态;
最后,尽管没有履行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事实身份的成立。所谓事实婚姻,便是二人未经法律许可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诞生的婚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育和教育事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措施。这样的关联主要基于婚姻关系,并依据具体情形划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类是不具有抚养义务的情形。此时,若子女已经实现经济上的自立或者并未与继父母共同居住,那么他们之间仅仅建立起由婚姻所派生出来的亲属关系;而第二类则是存在抚养关系的情况。这其中涵盖了未成年人以及虽已成年却仍然需要依靠继父母来维持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子女。在此种情况下,继父母将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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