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仲裁判决需要报高院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其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起15日之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然而,如用人单位对裁定为"终局裁决"的决定存在法定的予以撤销的情况,则有权向劳资纠纷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这一裁决;若对非终局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则同样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针对法院撤销裁决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裁决中所援引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不符,适用不当。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对该案件具有合法的管辖权限。
此外,若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现象。
第四点,如果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存在伪造的嫌疑。
第五点,当双方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故意隐藏足以影响审理判决公平性的重要证据时。
最后,如果审理此案的仲裁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违反法律公正裁决原则等不良行为,也都属于可被法院撤销裁决的情况。法院经过慎重考虑并组织合议庭进行详细核实后,若发现前述任何一种情况确实存在,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生效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撤销仲裁裁决的合法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在签署的合同之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双方未能在事后达成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次,裁定的事项并不属于事先约定好的仲裁协议之涵盖范围,亦或是仲裁机构本身缺乏对此类争议进行仲裁的职权和权限;
再次,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了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要求;
此外,以认定事实为核心的主要证据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最后,适用法律确实出现失误,影响到裁决结果;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仲裁员在处理特定案件时,出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不当行为。
《仲裁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依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相关法规,当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而如果是用人单位对做出的特定类型的终局性裁决持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更高级别的中级法院提交撤裁申请。对于其他非终局性的裁决,可以于十五天后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撤裁的理由,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有误、仲裁委员会没有合法的管辖权限、仲裁过程存在违法的程序规范、关键证据遭到第三方恶意篡改或隐藏、仲裁员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标准等情况。在这些情况得到法院确实认以后,即可依法撤销原来的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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