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关于公司设立人所须承担之连带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假如在公司创立之初,有任何股东进行虚假出资或是在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之后又行抽逃行为,那么所有的股东都将被追究对于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扩充投资的过程中,若出现以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加注册资本的形式来欺骗投资者的情况,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那些实施虚假增资的股东以及未能尽到忠诚义务与勤勉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追讨公司债务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股东在出资之后又行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则可要求该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偿还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然而,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公司发起人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我们将详细说明以下几点:
1.当公司正式成立之时,倘若任何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全体股东都需对此类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进行增资活动时,若有股东采取虚假手段报告注册资本或者进行虚假的增资行为,公司中的债权人均有权向这些虚假增资的股东以及未能履行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让他们为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股东在出资之后又实施了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债权人便可向该抽逃出资的股东提出要求,让其对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无法偿还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那么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则不会再次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设立人涉嫌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时,所有参与的股东皆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司如通过虚增注册资本以欺诈方式吸引投资者,债权人有权向相关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追偿损失;若出资后存在抽逃出资现象,则涉事各方需要在抽逃资本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已经承担过责任的股东无需再次进行赔偿。在此类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为,尚未有任何一方先行履行其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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