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未继承房产,结婚后该如何处理
若该房产为其中一方独立出资所建,且并未事先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则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应被认定为出资者本人的私有财产。其次,针对父母在子女婚姻缔结之前给予的资金支持,这可视作对自己孩子的单向赠予行为,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另行规定;然而,当父母在子女婚姻关系建立之后再行投入资金时,这便可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也需排除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前工资属于共同财产么
在缔结夫妻关系之前所取得的个人薪资,自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权益范畴之内,而是应被视为单独一方的婚前个人资产。依据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仅限于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工资金额,才能被划归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对于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是特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取得的所有类型的财物,而针对婚前一方所取得的工资金额,显而易见并非出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以自然无法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在独自投资建设房屋过程中未对此类财产进行相应的所有权归属规定,那么此项房产应属于个人所有;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于子女的经济援助通常被视为单方面的赠与行为,然而,如果在婚后才开始提供此类资助,则可能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除非有明确的协议对此做出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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