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期限如何约定
股权质押的协议期限通常与相应的债权债务期限相匹配,亦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然而需注意,股权在进行质押之后,原则上禁止转让给他人,同时,作为质权人,亦不能对所持有的股权实行再质押行为,否则均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当相关的股权质押手续完成并进行了法定的质权登记之后,方能正式确立股权质押关系的存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股权质押展期什么意思
在证券市场上,所谓的股票质押展期指的是,投资者通过将其持有的证券抵押以换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从而达到资金周转之目的。当投资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偿还义务后,就解除了上述的抵押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融资方式所设定的贷款期限为六个月,且在期满之后可以选择展期六个月。总而言之,只要投资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那么他便可以与银行或券商重新签订新的贷款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质押的期限应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相契合,亦可由出质人和质权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股权办理完质押手续并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进行登记之后,在此期间内,股权原则上是禁止转让的,同时,作为质权人的一方也不得再次对该等股权实施质押行为若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发生,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此,股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便得以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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