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事项被列为重大议案范畴:
首先,涉及到公司战略方向及业务范围的显著改变;
其次,公司所进行的大规模投资活动以及购买财产的决策;
再者,公司签订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合约,该等协议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状况、债务余额、权益分配及经济成果产生深远影响;
最后,必属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授予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股东会议的部分权力,以评审并决定公司业务中的重大事宜;
然而,针对公司的合并、分离、解体、增减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债发行等特殊情况,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最终审核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公司重大纠纷案件包括以下哪些
在司法实践领域,涉及公司相关的民事纠葛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股权性质认定纷争;
其次是关于股东名册变化所产生的争议;再来就是股东出资问题之争;继而是关于公司章程或其特殊规定可以予以否定或修改的争议;并且还包括了关于如何分配公司收益的争议;
此外,股东获取公司内部信息的权限纠纷也是其中之一;还有关于股份收购请求权的争议;
最后,股权更迭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争议也都是常见的公司相关民事纠纷。此外,关于发起人责任问题的讨论亦在这一范畴之内。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相关规定,重大议案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如对公司主要战略规划及经营领域的重要调整;对于大型投资项目以及资产购置事项所作出的决策;签署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产生深远影响的各类合约;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局所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在特殊情况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部分股东大会的职权,然而涉及到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等重大事项时,仍需经过该机构进行最终的审核与决策。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