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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要通知受害人到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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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1891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公诉案件中,通常不要求受害人必须出庭,因为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是主要角色。但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关键当事人,往往需出席法庭,也可委托合法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
公诉案件要通知受害人到出庭吗

一、公诉案件要通知受害人到出庭吗

刑事公诉案件的普遍做法是不会强制要求受害人出席庭审。

在这类案件中,司法参与者以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为主导角色,因此并无法律规定必须要求被害人诉讼的主体而必须参与庭审。

然而,若是涉及到自我举证的自诉案件,被害人作为最重要的当事人角色,通常被要求出席法庭,否则亦可委托经过合法认证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公诉案件要多长时间能判刑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刑事诉讼法条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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