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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人死了还要家人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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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3 · 1635人看过
导读:持卡人去世后,其信用卡欠款需由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偿还,或以其资产清偿。实际操作中,考虑因素众多:如家属无偿还能力,银行需调查持卡人财产;若财产信息难以获取,催收困难;意外死亡后,家属配合则可能追回欠款,否则需法律途径;小额欠款常被视为坏账;房产等遗产处理也具复杂性。因此,银行追讨欠款常面临困难,最终可能列为坏账。
信用卡人死了还要家人还吗

一、信用卡人死了还要家人还吗

在持卡人不幸离世后,若其所拥有的信用卡账户尚有欠款未清偿,此种情况下,原始债权方有权请求相关的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履行债务责任;

倘若持卡人身前拥有可供抵债的资产,则应优先以这些资产进行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涉及诸多复杂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若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法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银行将不得不转向调查持卡人是否留下任何财产或遗产。

若无任何财产或遗产可供追索,银行将视该笔欠款为坏账处理。

其次,若持卡人身前确实拥有财产,但部分资金可能存于家中,亦或是存在于持卡人信用卡发行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各家银行均遵循严格的客户信息保密政策,因此催收机构难以准确界定持卡人的生前财产状况。

再者,若持卡人因突发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离世,家属可能会收到一笔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若家属积极配合银行的追讨工作,银行或许能够成功收回欠款;

反之,银行最多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欠款金额超过诉讼费用,银行才有可能选择采取法律手段;

而对于欠款金额不足500元的情况,银行通常会视为坏账处理。

最后,关于遗产的认定问题。

除了银行存款外,房产也是重要的遗产之一。

然而,需注意的是,普通住宅房屋不得随意买卖,而对于面积小于65平方米的商品房,即便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未必会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决。

综上所述,当持卡人离世后,银行对其信用卡欠款的追讨工作往往面临重重困难,若无法成功催收,最终只能将其列为坏账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信用卡人死亡债务怎么办

一、认定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的方法1、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2、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不断开拓,当事人必须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用卡债务虽然可以界定偿还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只会记在持卡人一人名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也会对另一方申请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

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妻子以个人名义申请房贷也会受到影响,甚至贷款被拒。

但是脱离夫妻关系之后,对另一方的不良影响也会相应消除。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信用卡人死了还要家人还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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