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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贷款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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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4 · 1753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对贷款中介服务费有明确规定: 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服务费需纳入贷款成本,与利息、罚金等总计不得超过贷款总额36%。若借贷公司巧立名目收取过高利率,则不受法律保护。如遇透支利率争议,可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经审查立案后,送达被告并开庭审理,最终由法官判决。消费者应警惕高额服务费,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贷款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多少

一、民法典贷款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多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业务进行管理规范,明确规定贷款机构在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其年化利率不得超过36%。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作为贷款机构,它们可以依法收取一定比例的贷款服务费用,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该服务费必须被纳入整体贷款成本之内,并与贷款利息、罚金等其他相关费用总计,所占比重不得超出贷款总额的36%。然而,如果借贷公司借着所谓的平台管理费和服务费的名目,实际上却收取了过高的利率,那么这种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

针对透支利率过高的争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诉讼程序:

首先,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副本以及所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证据;其次,人民法院会着手审查原告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在确认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后,同意予以立案处理;第三,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相应的被告方,以便对方能够准备好书面答辩状;接下来,进入开庭审理环节,经过充分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后,由审判法官做出最终判决。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民法典贷款还不上是否会坐牢

贷款还不上不会坐牢。只有构成犯罪的才会坐牢。而对于借款还不上,属于民事纠纷,不会构成犯罪,所以贷款还不上不会坐牢。

但是贷款还不上会影响个人征信,影响日后再进行贷款;而且如果情况严重的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贷款中介服务费不能超过多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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