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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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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2 · 28907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单位秩序者,情节轻微者将受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罚五百元以下。对于组织、煽动者,处罚更重,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罚一千元以下。
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于扰乱单位正常运作秩序之行为,情节尚不严重且未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者,将给予严厉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若情节较为恶劣,则可能被依法判处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蓄意组织和煽动众多人员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首要分子,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惩罚,即十天之上、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可同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

扰乱单位秩序罪的认定条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主体是一般主体,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构成。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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