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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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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997人看过
导读:以下是行政法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当事人应当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是对寻衅滋事一定要拘留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行政法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一、行政法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以下是行政法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

首先,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对于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在复议结果仍无法满足需求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在涉及纳税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以及价格违法处罚等领域,也有复议前置的要求。当事人需要先向相关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有在复议结果无法满足需求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区别:

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三、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吗

行政复议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前置。

如,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形就需要先复议再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法复议前置的几种情形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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