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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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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712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有什么特点?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2、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其实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表现可以总结为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导致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从而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要是犯罪行为人勒索的财物数额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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