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
1、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张以上淫秽照片、画片的;
2、制作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达到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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