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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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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557人看过
导读: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会根据所涉及到的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大小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如果是构成犯罪的,那么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一、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什么规定?

发放借名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1、借名贷款排查出来的案件,一般来说,会视金额及情节而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罪责有违法发放贷款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4、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发放借款是借用他人的名义,一般情况下是属于经济方面的纠纷,但是也不排除情节非常的严重,将会构成《刑法》当中所规定的违规放贷行为。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刑法》第186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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