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罪从哪年开始的目前还在生效吗?
破坏军婚罪从二十年前就已经生效,目前也正在实施当中。军婚是指行为人与我国现役军人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国家的重点法律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法律当中规定了三种,包括重婚、同居以及通奸。
二、破坏军婚罪的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破坏军婚案的犯罪地,是指发生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法院进行自诉。
(三)专门管辖
即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或专门法院相互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军内人员有破坏军婚犯罪行为或发生在军营内的破坏军婚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按照我国颁布的相关规定处理:“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破坏军婚罪在立案管辖上,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判管辖上,一般由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及军队内部的,也可以由专门法院管辖。
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现役军人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同居或结婚,而双方配偶均不是军人的,应以一般的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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