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本丢失怎么赔偿?
时间:2024-02-24 06:43:29
浏览:176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居民户口本丢失并不存在赔偿的情况,需要提交规定的材料到公安机关补办户口本,具体情况下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那么是无法人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咨询户口管理部门的人员来进行认定。
一、居民户口本丢失怎么赔偿?
居民户口本丢失并不存在赔偿的情况,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办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需要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于户口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居民户口本丢失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但不存在补偿的说法,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补办处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延伸阅读:
-
没有户口本需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到...
-
去民政局离婚要带户口本。去民政局办理离婚...
-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
-
1、申领人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
-
小孩需要申请更改户籍系统名字,需要监护人...
-
补领结婚证需要出具男女双方的户口簿。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