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高空坠物 > 高空坠物全栋负责合理吗?

高空坠物全栋负责合理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493人看过
导读:高空坠物全栋负责合理,因为如果没有找到相关的侵权人,那么所有的业主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这是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当然了,如果能够找到侵权人的话,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所有责任。
高空坠物全栋负责合理吗?

一、高空坠物全栋负责合理吗?

合理,如果是没有找到侵权人,那么全楼业主都要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空坠物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

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

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高空坠物的发生,那么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之下,所有的业主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高空坠物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高空坠物最新文章

遇到高空坠物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