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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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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734人看过
导读:(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二)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代理债权债务案件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二)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3%;

1000万元以上:

1-2%。

二、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上述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解答法律咨询

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

100-2000元/小时。

四、对于涉及财产的债权债务案件,委托人要求实施风险代理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30%。

五、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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