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4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