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晓瞳接待她时,先帮她梳理案情,告诉她不用慌,接着就带着她把手里的证据理清楚。她先是查了两人的婚姻登记时间,又调了派出所那次调解的完整记录,还有医院的小诊疗单里的伤情情况,甚至让张姐找出了婚后所有的日常消费转账记录。
很快,开庭日子到了。贺晓瞳站在法庭上,有条不紊地陈述意见,从婚姻是否能离,到彩礼要不要退,再到那笔外债要不要担,每一点都用证据撑着。最后,法官听完,全部采纳了她的意见,张姐保住了十几万彩礼,也保住了还能修复的婚姻,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俗来说,法院判离婚的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不是单次家庭矛盾或短期分居就符合离婚条件,得是持续、严重的伤害或长期分居等具体情形。本案中,张姐夫妇仅发生一次冲突、短期分居,且事后经公安调解达成协议,矛盾已化解,不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该规则支撑了张姐不被判决离婚的抗辩理由。
彩礼不是想退就能退,得看有没有这几个条件
很多人结婚时会给彩礼,可真要闹到离婚,到底要不要退呢?贺晓婷说,她办过不少离婚案,很多人都会问这个问题。
就像张姐的案子,丈夫要她全额返还十几万彩礼,可贺晓瞳查过相关法律后,心里就有数了。她告诉张姐,按照规定,彩礼能返还的情况只有三种:双方没领结婚证的;领了结婚证但没一起生活的;或者给彩礼一方因为给彩礼,生活变得特别困难的。张姐和丈夫领了证,也一起生活过,而且丈夫家生活条件一直很好,根本算不上“生活困难”,所以根本不用退彩礼。
她还说,有次她帮一个客户处理类似案子,也是男方要求退彩礼,后来仔细一查,客户根本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最后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帮客户保住了彩礼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俗来说,领了结婚证又共同生活过,且给付彩礼没导致对方家穷得没法维持基本生活,彩礼就不用退。本案中,张姐符合领了证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不符合需退彩礼的任一情形,该规则支撑了张姐无需返还彩礼的抗辩。
个人消费的债,不用夫妻一起担
夫妻一起生活,偶尔会有金钱来往,可如果一方借了钱,说是要共同还,另一方真得一起担吗?贺晓瞳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当事人,都急着问这个问题。
就说张姐的案子,丈夫要她一起分担几万的外债,可贺晓瞳把那笔钱的转账记录翻出来一看,发现这笔钱全是丈夫自己花的,买了游戏装备、给朋友转了账,根本没用到家里的开销上,也没用于两人共同经营的生意。
她告诉张姐,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双方一起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钱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共同经营的,才需要一起还。如果是一方自己花的,那就是个人的债,另一方不用担。后来开庭时,法官也采纳了这个说法,驳回了丈夫要她分担外债的请求。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通俗来说,家庭日常开销比如买菜、交物业费的钱,是共同债务;但像个人买奢侈品、给朋友大额转账这类超出日常的消费,没用到家里,就算是个人债务。本案中,丈夫的外债是个人消费支出,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则支撑了张姐无需分担债务的抗辩。
张姐拿到判决结果那天,特意给贺晓瞳打了电话,语气里满是感激,说本来以为自己肯定要退钱,还要担债,没想到最后什么都不用,还保住了婚姻。贺晓瞳说,她做这行这么多年,就是想帮每个当事人守住该有的东西,不管是财产还是家庭,只要用心把证据理清楚,把法律用对,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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