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拿到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时候,距离他收购两只亚达伯拉陆龟的行为已经过去十四个月。判决里明确载明,他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还要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类涉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常因物种保护名录衔接、人工繁育状态的事实核查疏漏,出现定性偏差。
王之虎早年有20余年公安系统工作经历,2015年正式转型执业,累计承办数百件刑事案件,对证据链的搭建逻辑有着不同于普通律师的审视视角。他此前办理的于某某诈骗案,就因精准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的边界,为经济类案件厘清刑民分界提供了实践参考。接手安某的上诉委托后,他第一时间调阅了全部卷宗材料,没有直接套用类案的辩护模板,而是从涉案陆龟的物种属性、人工繁育证明材料切入,逐页核对名录衔接条款与在案鉴定意见的对应关系。
卷宗里的鉴定文书仅标注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物种,却未提及该物种的人工繁育世代、野外种群状态,也没有对应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细化认定说明。王之虎专门找出此前他主编的《警察出庭作证实训教程》里关于鉴定意见实质审查的章节,对照着逐条梳理在案证据的疏漏,发现一审法院在未核实案涉陆龟是否属于野生原生个体的前提下,直接将交易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事实核查环节存在明显缺失。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也未就生态损害的具体数额、公共利益受损的实际情况提交对应佐证材料。王之虎结合自己此前撰写的多篇关于涉野生动物犯罪的论文研究成果,针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漏洞整理出详细的上诉意见,把核心辩护点聚焦在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刑事入罪标准上,避免把仅存在行政违法属性的行为不当上升为刑事犯罪。
二审庭审过程中,他向合议庭提交了多份类案裁判文书、物种保护层级的公开说明文件,逐一指出一审卷宗中缺少的关键核查项,包括涉案陆龟的来源繁育场资质、代际证明材料,以及涉案交易是否存在破坏野外种群资源的实际风险。参与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当庭就相关事实疑点向控方核实,控方当庭未能提交补充佐证材料。
最终济南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内容,将全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王之虎办理的这起案件,和他此前推动的李某某寻衅滋事涉黑改涉恶案逻辑相通,都是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把超出法定标准的认定拉回罪责刑相适应的框架内。
从业这些年,王之虎同时兼任多所院校的实务课程讲师,研发了十余门刑事证据审查相关的实务课件,他始终认为刑辩的核心不是对抗程序,而是把每一个影响定性的细节掰开揉碎,让法律适用的边界清晰呈现。后续他还将参与该案的重审程序,继续围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刑法适用标准,提交对应的辩护意见。这类案件的办理,也为同类涉野生动物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更严谨的事实核查参照,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未造成生态实际损害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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