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当事人在夜间无偿搭乘熟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前往务工地,车辆行驶至某镇路段时,因驾驶人操作不当驶出路外,导致这名当事人腰椎骨折。当地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与调查取证,最终认定本次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这名当事人先后接受了住院治疗与相关司法鉴定,最终评定为九级伤残,相关司法鉴定文书同时明确了对应的误工期等时长。事故处理前期,这名当事人曾自行对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付事宜,但双方就伤残评定适用标准、医疗费抵扣规则等内容产生了较大分歧,协商过程迟迟没有进展,后续便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将投保保险公司与驾驶人一同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25.3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承担,同时另行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余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驾驶人提交答辩意见称双方属于好意同乘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且所有损失都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无需自己额外承担对应费用。而保险公司则提交了多份书面抗辩材料,主张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应当按照某特定行业标准执行,同时提出医疗费用需要扣减对应免赔额与非医保用药的部分,不同意按照当事人主张的金额进行赔付。
丽江宁蒗县殷丹律师接手这名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依托自身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第一时间梳理全案已有的证据材料,核对当事人手中留存的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所有材料的完整性,指导当事人做好后续证据补充工作,进一步固定九级伤残与对应“三期”的核心证据,为后续的索赔主张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殷丹是云南蒗渠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作为宁蒗县本地律师,熟悉当地法院流程,此前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诉讼业务与非讼业务都有丰富的经验,深耕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家事类案件,同时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类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殷丹律师目前还担任宁蒗县消防救援大队、宁蒗县水务局、宁蒗县农业农村局、云南大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曾多次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宣传,与当地广大群众进行过深度法律交流,此前在平台的累计服务人数已超过100人,始终秉持“专业为本、诚信为基”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辖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殷丹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诉讼,涵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等领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格外注重证据梳理与法律逻辑,善于通过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案件进程,此前代理过多起复杂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也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丽江宁蒗县交通事故律师殷丹针对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内容,逐一核对案涉车辆的投保资料、保险条款文本、投保流程记录等材料,很快发现保险公司所提及的调整赔付比例、附条件赔付、伤残评定适用特定行业标准、医疗费扣减免赔额等相关内容,都属于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免责条款,且没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就这些条款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据此在庭审中提出对应的法律意见,指出这些格式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
针对驾驶人提出的好意同乘抗辩,殷丹律师也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对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逐一进行核实计算,明确当事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合理损失的具体金额,结合好意同乘的法定情形梳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法定规则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这名当事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30.5万余元,因事发时当事人属于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符合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依法酌情减轻驾驶人20%的赔偿责任,即由驾驶人承担80%共计24.4万余元的赔偿金额。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意见,法院采纳了殷丹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定保单中相关调整赔付比例和附条件赔付的特别约定属于预先拟定的格式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法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这名当事人支付理赔款19.4万余元,向驾驶人支付之前垫付的4.9万余元,同时驳回了这名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这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应的赔偿款项也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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