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以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普遍存在两个常见阻碍:一是民法典未明确列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主张方很难直接对应法条支撑诉求;二是多数当事人婚前不会刻意留存对方患病的相关证据,很难举证对方婚前就已经知晓病情却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少类似诉求最终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本次复盘的这起撤销婚姻纠纷,就典型踩中了这类案件的常见卡点。
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三天后便登记结婚,结婚当晚原告才得知被告已怀有他人孩子,二人未发生夫妻关系。之后原告陪同被告产检时,拿到的检验报告显示被告梅毒抗体呈阳性,确诊患有梅毒且已怀孕八个月。原告知晓被告婚前隐瞒怀有他人子嗣、身患梅毒的事实后提出异议,双方随即分开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仅通过电话表示同意撤销婚姻,但辩称原告婚前已知情其怀孕情况,且自身梅毒已治愈,要求原告作出赔偿。
该案件由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金娟承办,金娟拥有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经验,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后长期深耕民商事诉讼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500件,在婚姻家庭纠纷处理领域积累了充足实务经验。接收案件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围绕案件核心风险展开研判:首先需突破“梅毒是否属于婚前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这一法律适用模糊地带,其次要弥补当事人此前未留存婚前相关沟通记录的证据短板,同时还要应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知情、梅毒已治愈”的抗辩主张,最终确认案件整体代理思路需紧扣“重大疾病认定+婚前未告知事实”两个核心方向推进。
该案件核心难点共有两处:第一,民法典仅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但未明确重大疾病的具体名录,直接依据现有法条很难直接将梅毒对应到该范畴内,法律适用缺乏直观支撑;第二,被告在答辩中作出前后矛盾的表述,先是自认婚前知晓自己患病,之后又反言称自己事前不知情,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婚前沟通记录佐证被告早就知晓病情,很容易因举证不足无法认定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针对第一处法律适用难点,承办律师没有仅局限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款,而是联动梳理《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的对应规定,明确梅毒属于指定传染病,属于医学上明确认定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以此完成法律适用层面的逻辑闭环。针对第二处事实认定难点,承办律师指导当事人第一时间固定全部产检报告、诊疗记录等关键医疗证据,形成完整的病情时间线,同时在诉讼中针对被告前后矛盾的陈述,明确指出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推翻此前的自认表述,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罗某婚前未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胡某,侵犯了原告的婚姻知情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这类纠纷中当事人容易踩的坑主要有两处:一是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后,没有第一时间留存对应的医疗诊疗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时间过长容易导致关键证据灭失;二是部分当事人不清楚重大疾病的认定不局限于民法典的模糊表述,不知道可以联动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治等专门领域的法律规定来支撑自身主张,贸然起诉很容易因法律依据不足被驳回诉求。另外要注意,撤销婚姻的请求需要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法定时限将无法再行使该项权利。
本次复盘的这起撤销婚姻纠纷,先后遇到重大疾病法律依据不足、未告知事实举证难度大两个核心卡点,承办律师通过联动多部法律条文明确疾病属性、依托完整医疗证据链指出被告反言的举证不能后果,最终推动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撤销婚姻诉求。结合这类案件的共性难点,当事人遇到同类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医疗相关证据、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主张,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程序失权形成不必要的维权阻碍,整个处理过程也完全贴合务实稳妥的代理思路,最终兼顾了法律效果与实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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