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买卖合同履行场景中,供货方按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后,若付款方未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对应款项,多数供货方自行催讨时,往往仅能争取到部分款项的延期支付,难以全额收回剩余货款,更难对逾期产生的损失提出明确主张,甚至可能因证据梳理不全面、合同条款解读存在偏差,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某从事混凝土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就曾面临这类处境,该企业按与建筑集团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完成全部供货,双方确认供货总额三千七百七十九万元,建筑集团仅支付两千七百六十五点三万元,尚欠货款本金一千零一十三点七万元,供货方多次自行催讨均未得到偿付。
北京尹绪梅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全案相关的合同、供货单、对账单、结算材料、发票、催款函等全部材料,搭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调取了前次诉讼的生效判决文书,利用既判力巩固本案相关事实认定,这一证据布局的调整,直接改变了原本仅能依靠单一合同材料主张债权的单薄状态。作为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尹绪梅律师,始终围绕客户权益保障的核心开展工作,在庭审中面对建筑集团提出的合同约定任何缓付迟付款项均不计取利息的抗辩,团队依托调取的前诉生效判决内容,明确该判决已对同类逾期付款问题作出认定,本案的裁判尺度应保持一致,这一论证思路跳出了仅聚焦本案孤立条款的局限,让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有了已生效裁判的支撑。
为避免诉讼过程中付款方转移资产导致后续判决难以执行,尹绪梅律师团队在起诉的同步就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对应金额的资产,这一动作改变了诉讼进程中的主动权归属,让付款方无法通过资产转移规避后续履行义务。针对建筑集团提出的不同意支付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抗辩,团队明确说明该部分费用均是因付款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供货方不得不通过诉讼主张权益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理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在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的协商过程中,团队结合法院酌定的合理核算期限,确认自建筑集团收到总结算材料的特定日期后,给予对方必要的核对缓冲区间后的起算节点,既符合司法裁判的裁量惯例,也未损害客户的核心权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供货方货款一千零一十三点七万元,同时以该货款金额为基数,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另外支付供货方保全保险费一万零五百六十五点四一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建筑集团负担,供货方的全部核心诉求都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尹绪梅律师及其团队深耕重大商事案件纠纷,尤其擅长重大民商事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的改判、发回重审,办案足迹遍布全国,已为客户挽回或创造经济价值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
此前尹绪梅律师还曾作为李某房地产合伙纠纷的代理人,帮助作为被告方的李某最终获得原告的赔付,也作为某科技公司高管的代理人,帮助其摆脱股东身份并获得近百万离职补偿,作为某科技公司高管配偶的代理人,帮助其成功拿到近五百万财产,相关实践经验均依托其长期积累的民商事实务积淀,依托商业加行业的复合思维,在每一起案件的细节调整中,逐步推动当事人的处境向更有利的方向转变,最终让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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