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刘XX完成工程后,向漳州XX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44000元。XX公司辩称,王XX发包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且公司已向承包人支付完毕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还以本案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审理。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X委托。
福建刘汉涛律师(2019年执业,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建设工程法律纠纷)围绕案件争议点展开工作。首先,梳理证据证明王XX以XX公司名义发包工程,如XX公司工程师叶XX与刘XX结算,XX公司分三次向刘XX支付工程款。其次,针对《118楼工程欠款情况汇总》,结合《代付工资协议》《委托函》及付款行为,证明其可作为结算依据。最后,主张本案与另案法律关系不同,无需中止审理。
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汉涛律师的观点,认定刘XX与XX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XX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4000元及利息。该案表明,在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可通过收集施工过程中的结算凭证、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发包主体与欠付工程款数额。同时,对于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应根据法律关系与基础事实判断。刘汉涛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处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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