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同的处理方式,会直接影响后续事实判断与风险承担。结合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金娟承办的一起真实案件,从不同主体的行为选择维度展开客观分析,为同类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务实参考。
某文化公司因某高级中学创建图书室的需求,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协商图书采购事宜,某教育科技公司系某高级中学的全资股东,两家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吴某。2023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图书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图书约2万册,折扣为19.9%,同时明确了交货时间、地点及分期付款相关规则。合同签订后,某文化公司按吴某的要求,在2023年6月1日前将全部图书及书架运送至某高级中学图书室并分类上架。后续实际采购量超出原合同约定,经吴某安排,某高级中学校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图书品种、册数及金额逐一核对验收,最终确认实际采购图书71761册,对应采购金额为53万余元。某文化公司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某教育科技公司与某高级中学提出抗辩:仅认可原合同约定的2万册图书,对超出部分的5万余册图书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对应采购申请,还辩称验收报告时间错误、内容造假,部分图书不适宜阅读导致图书室无法开放。
金娟从事律师执业前有十余年法院审判与调解实务经验,累计承办民商事等各类案件逾500件,在梳理本案时,优先对照全流程不同主体的客观行为,逐一区分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事实履约行为与口头主张:首先固定双方已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再按时间线逐一核对送货安排、交付过程、验收签字的全链路客观痕迹,没有仅依托单一的口头陈述判断事实,而是将不同阶段的行为痕迹对应到法律关系的不同环节,逐步理清不同行为的法律性质。
值得关注的行为一,是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图书交付后,某教育科技公司一方未作明确阻拦,反而由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全部新增交付的图书进行清点验收,签字确认总册数与总金额。该行为直接改变了仅按原书面合同约定确定交易总量的规则,即便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增补合同,该实际验收行为也已经构成对新增交易事实的确认,成为法院判定交易实际总金额的核心依据。
值得关注的行为二,是被告方提出验收报告造假、金额不清的口头抗辩后,未提交对应的有效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同时案涉全部图书始终存放于双方约定的指定交货地点,该客观行为痕迹直接抵消了被告的口头抗辩效力,法院最终没有采信其相关主张。
普通人在同类民商事交易中需要注意,第一,当履约过程中实际交付内容与原书面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不要随意作出无明确书面说明的接收、验收行为,否则即便后续没有签署补充协议,该类事实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对交易内容的变更约定;第二,针对对方提出的履约瑕疵抗辩,不能仅以口头表述否认,需要同步留存对应客观痕迹佐证自身主张,否则相关抗辩很难被采信。同时交易全程尽量留存不同阶段的行为凭证,不要仅凭口头沟通推进大额交易。
案件中,不同主体在交易和纠纷处理阶段的行为选择,直接影响了最终的事实认定结果。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核心是梳理清楚全流程的客观行为痕迹,区分口头主张与实际作出的行为性质,帮助当事人理清行为对应的法律边界。普通民众遭遇同类纠纷时,优先梳理全流程已发生的客观行为痕迹,避免后续作出可能影响自身权益判断的不当选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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