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康养设计项目涉三方服务费纠纷,厘清权责边界获法院驳回诉请

康养设计项目涉三方服务费纠纷,厘清权责边界获法院驳回诉请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5 · 13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蒋顺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4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320121184742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638592252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职业9年,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建筑工程
更多>
导读:这篇内容回溯一起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纠纷的完整形成脉络,从最初各方达成合作的初始状态,一步步梳理隐患埋下、矛盾累积直至进入诉讼程序的全过程,结合规则分析各方行为的法律评价,呈现纠纷从萌芽到最终妥善处理的完整路径。

项目推进初期,相关主体为康养基地项目的落地,选定一家公司承接室内方案设计、温泉水系统设计等多类咨询服务内容,三方共同签署《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成果交付方式、付款节点等事项作出初步约定。此时各方注意力都集中在项目尽快启动推进上,对接过程顺畅,没有出现明显分歧,所有参与者都认为只要按约定推进工作,后续环节不会出现大的问题。签约阶段各方都将核心注意力放在服务对价、成果交付时限这类直接影响项目进度的条款上,没有细致核对合同中不同主体的义务划分细节,也没有提前核查承接设计服务的主体是否具备对应业务所需的资质。温泉水系统施工图设计这类内容本身属于建筑设计范畴,按照我国建筑法的相关要求,开展这类业务需要主体具备对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但签约时没有任何一方对这一问题提出疑问,直接将该类内容纳入了服务范围。同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全部服务费由其中一方支付,另外一方仅负责接收设计成果、反馈评审意见,却没有任何一方在签约当时特别标注这一义务边界的特殊性,也没有就不同主体的权责划分做进一步的书面确认,所有相关约定都只是作为普通条款嵌入合同文本中,为后续的权责争议埋下了最初的隐患。

合同履行初期,付款义务方按约定支付了首笔服务费,承接服务的一方也启动了相关设计工作,整个过程表面上推进平稳,没有出现明显矛盾。直到承接服务的一方认为已经完成室内效果设计成果的提交,后续未收到第二笔服务费,双方的分歧才开始逐步显现。承接服务的一方认为,自己已经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接收成果的主体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按照合同条款应当视为成果已经得到确认,付款义务方理应按时支付第二笔服务费。但接收成果的一方实际上在收到成果之后,已经通过书面文件、即时通讯工具以及邮件等多个渠道,多次向承接服务的一方提出了具体的审核修改意见,要求对方对成果内容进行调整优化,承接服务的一方也确实按照要求多次作出修改,但修改后的成果依然没有达到接收方的使用标准,接收方当时明确告知对方,修改后的成果需要上报上级领导等待进一步指示,并没有确认成果可以投入使用。这段沟通过程中,各方都没有意识到,后续一旦进入争议程序,这些零散分布在不同渠道的沟通记录,会成为判断成果是否符合约定的核心证据。矛盾逐步升级后,承接服务的一方没有仅向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方主张费用,而是直接将两名主体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承担第二笔服务费、资金占用损失,同时要求对方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开支,原本只是履行过程中的意见分歧,最终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收到诉讼材料之后,其中被主张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主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蒋顺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蒋顺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整个案件的核心脉络,没有直接进入举证环节,而是先锚定整个纠纷的三大核心争议方向:该委托主体是否是案涉服务费的付款主体,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约定且依法视为已确认,案涉合同的整体效力及各方责任如何划分。黔西南蒋顺花律师带领团队逐字核查案涉《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的全部条款,找出合同中明确约定全部款项均由指定一方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的内容,清晰还原出委托方的合同义务仅为接收设计成果、提出评审意见,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条款约定该委托主体需要承担付款责任的核心事实,据此明确提出原告要求该主体共同支付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的抗辩方向。针对原告主张的“未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即视为确认成果”的诉求,黔西南蒋顺花律师逐一梳理不同渠道留存的沟通记录,将接收成果一方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线上沟通内容全部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方从未放弃异议权,所谓“视为确认”的前置条件根本不成立,同时结合原告方庭审中自认成果并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进一步佐证原告的成果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随后黔西南蒋顺花律师仔细核对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案涉服务内容中包含属于建筑设计范畴的温泉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承接服务的主体并不具备对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依据民法典及建筑法中关于强制性效力规范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合同内容应当认定无效,案涉三方在签约阶段均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承接服务的主体明知自身不具备对应资质仍承接业务,其余两方签约时未核验资质,各方均对合同部分无效的结果存在过错。

庭审过程中,黔西南蒋顺花律师围绕前述核心事实和法律逻辑展开完整陈述,清晰呈现整个纠纷从签约时的权责边界模糊,到履行过程中沟通反馈的完整脉络,所有代理意见最终全部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结合合同部分有效、各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实际服务投入情况,酌情判决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方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完全驳回了原告对非付款义务主体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等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和约定的付款义务方合理分担。整个纠纷的处理结果,完全厘清了三方主体最初签约时被忽略的权责边界,也对部分无效合同下的责任划分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定,既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让纠纷最终得到了符合各方实际履行情况的妥善处理。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顾问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