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介绍卖淫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未满十八周岁的案外人存在借贷往来,案外人主动提出让被告人帮忙介绍嫖客,想用卖淫所得抵扣欠款,同时每次支付一百元介绍费,被告人应允后通过社交软件物色嫖客,先后两次介绍案外人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总共收取两百元介绍费。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结合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情节给出初始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当事人家属通过亲属介绍找到石生全律师,委托其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石生全律师现执业于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接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调取全案卷宗材料。
针对案件涉未成年人卖淫、本身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入罪情形的现状,石生全律师依托自身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涵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在内的专长,没有走常规仅做认罪认罚具结的流程,而是逐页核对卷宗里的到案经过说明、历次讯问笔录时间节点,重点区分公安机关传唤询问阶段、刑事立案后的不同行为边界,梳理时间线时发现被告人是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石生全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已逾200件,长期的一线办案经验让他意识到该到案细节存在可挖掘的法定从轻空间。他随即指导当事人家属调取被告人当天的打车通行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等客观书证,把不同证据的时间节点逐一对应,完整还原当事人接到通知后主动投案的全过程,不存在被抓捕、被强制传唤的情形,符合自动到案的认定标准,后续当事人到案后也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随后石生全律师整理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一方面把调取的客观佐证材料装订成证据清单提交公诉机关,主动和公诉人就自首情节的认定展开多轮沟通,明确全案事实层面不存在遗漏或隐瞒,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情节完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公诉方核对全部证据材料后,采纳辩护意见,将原本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下调至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阶段,石生全律师当庭完整出示到案相关的佐证证据,逐一陈述辩护观点,同时结合当事人已主动退缴全部两百元违法所得、自愿预缴罚金、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节,正式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作出最终判决: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的两百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当事人未被送往监管场所实际羁押,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该起案件属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常有家属认为不需要委托辩护律师,直接走认罪认罚流程即可。但从该起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可以看出,即便当事人对涉案事实无异议,依然存在大量容易被忽略的法定从轻情节,比如本案中到案过程的细节,没有对应的客观书证佐证,仅靠当事人自行陈述,自首情节大概率不会被办案机关采纳。
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形,当事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第一时间留存自身通行记录、通讯记录等客观凭证,不要随意签署讯问笔录,尽早对接专业律师梳理全案细节,把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逐一固定,才能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更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处理结果,避免忽略关键从轻情节导致量刑偏重,陷入实际服刑的不利局面。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