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昆明保险纠纷律师李开甫律师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介入,梳理全案证据和一审裁判逻辑后发现,整个案件的核心分歧都集中在法律关系的定性层面,不同的定性结论将直接左右案件最终走向。首先是事故性质的定性分歧,一审法院直接将突发大风引发的吊装事故归入不可抗力范畴,进而以此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要求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案涉事故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要件的全部要求。其次是请求权基础的定性分歧,一审法院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审查范围严格限定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范畴内,认定被保险人对施工方不享有侵权层面的请求权,直接得出代位求偿权前提不成就的结论。最后是吊装合同性质的定性分歧,各方对案涉吊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还是分包合同也存在不同理解,不同的合同性质界定将直接划分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
李开甫律师围绕三项核心定性分歧搭建整体论证框架,逐步推翻一审的认定逻辑。针对不可抗力的定性,他调取风机厂家公开的技术规范文件,明确其中已经载明风速超过10m/s时不应进行吊装作业,同时结合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事发当日风速说明,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最大风速仅为8.6m/s,完全处于安全作业的风速范围内。施工方在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时,已经明确知晓风机安装过程中可能突遇大风天气,还专门制定了详尽的突遇大风应急处置措施,但自始至终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按照施工方案落实了对应的具体防护工作。因此,案涉突发大风的情况并非完全不能预见,更不属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完全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将事故定性为不可抗力明显不当。
针对代位求偿权请求权基础的定性,李开甫律师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证,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基础,并非只能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可以作为代位求偿的合法基础。一审法院将代位求偿的审查范围局限于侵权责任,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狭义理解,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设立本意。案涉施工方与被保险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分包人需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任何财产损失相关的损失与责任,施工方未按施工方案落实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被保险人完全有权向其主张违约层面的损害赔偿,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款后,自然可以代位行使该违约赔偿请求权。
针对吊装合同的性质定性,各方最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案涉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认定未提出异议,该定性也直接划定了各方的责任边界:吊车出租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合格的起重设备及持证操作人员,案涉事故发生在施工方负责的吊装指挥环节,吊车出租方既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开甫律师的论证意见,逐一纠正了一审的定性认定。首先明确案涉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施工方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事由不能成立;其次认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施工方享有合法的违约赔偿请求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前提完全成就;最终在准确认定吊装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清晰划分了各方责任,吊车出租方无责,施工方因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防护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设备损坏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全部诉请的结果,改判施工方向保险人支付全部赔偿款。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李开甫律师,凭借对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同定性路径的精准把握,完成了二审的全面改判。这起案件也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事故中,不可抗力的适用应当秉持从严把握的裁判规则,同时扩展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边界,同类案件中即便不存在明确的侵权事实,只要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合法的违约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在赔付后依然可以正常行使代位求偿权,无需将维权路径局限在侵权责任的主张中,这也为后续同类保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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