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双方签订《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约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某文旅公司的乡村生态振兴建设PPP项目提供投资资金专项审计服务,审计费按项目审计金额的对应比例计算,文旅公司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七日内完成付款。协议签订后,会计师事务所按约定推进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后交付给文旅公司,后续还重新开具了金额准确的合规发票,但文旅公司始终未支付对应审计费用,经多次沟通仍未结清款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争议发生后,会计师事务所委托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蒋顺花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处理该案。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蒋顺花律师介入后,并未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常规流程,而是先从双方的实际行为事实入手逐层梳理,把每一项行为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逐一对应,为后续的过错判断与责任认定打好基础。
在事实梳理阶段,蒋顺花律师全面核查案件相关材料,把《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全部材料逐一核对确认,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审计工作,审计报告于对应时间出具并交付给文旅公司,文旅公司后续在相关项目推进过程中,已经实际使用了这份审计报告,不存在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情况。后续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开具的金额准确的发票,也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前置条件,所有能够证明履约过程的材料都形成了连贯的证据链条,没有出现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整个事实梳理过程,全部围绕双方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对应行为展开,没有加入任何没有材料支撑的推定内容。
进入义务与过错判断环节,蒋顺花律师针对文旅公司提出的三项抗辩逐一拆解,对应判断双方各自的义务履行情况与过错程度。文旅公司提出委托人逾期交付报告有权解除合同、未收到单独的催款通知、不应当支付利息三项主张。针对第一项抗辩,蒋顺花律师结合已梳理的事实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虽逾期十二日交付报告,但文旅公司收到报告后并未提出异议,反而直接将报告投入项目使用,且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对应的解除权已经法定消灭,文旅公司以此为由拒付费用缺乏合理支撑。针对第二项抗辩,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按约定交付报告及发票,交付发票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告知付款金额、催促对方按约付款的属性,文旅公司以没有收到单独的书面催款通知为由拒付,不符合日常的合同履行逻辑,也没有合同条款作为对应依据。针对第三项关于利息的主张,结合全案事实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存在逾期交付报告的轻微过错,文旅公司未及时付款也有其自身考量,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履行情形,因此利息主张未得到支持的结果也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责任是否成立的认定环节,蒋顺花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双方签订的《专项审计业务协议书》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审计、交付报告、开具发票等全部核心义务,文旅公司实际使用审计报告获取了对应合同权益,却拒不支付约定的审计费用,该行为已经符合违约责任的全部成立要件。且庭审过程中,双方已经一致认可审计费的具体金额,文旅公司提出的所有拒付理由,均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其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审计费的合同责任。黔西南蒋顺花律师提交的完整证据链,清晰呈现了整个履约过程的全部细节,所有抗辩意见都紧扣已查明的事实与合同约定,没有脱离案件本身空谈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蒋顺花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核心义务,文旅公司拒付审计费的各项抗辩理由均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某文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全部约定审计费,案件受理费由该文旅公司承担,同时结合双方均存在轻微瑕疵履行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利息诉求未予支持。整个责任认定过程,严格围绕履约事实、过错程度、责任成立要件逐层推进,既支持了合同主体的核心合法权益,也对双方的瑕疵履行行为作出了对应判定,没有超出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范畴。作为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蒋顺花律师始终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法律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扎实的事实梳理、清晰的要件拆解,准确呈现了服务类合同付费责任的完整认定逻辑,最终为委托人追回全部审计费用,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服务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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