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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隐性税务债务失联追责获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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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8 · 15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丽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58人 执业5年
律所: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11134136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033331616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冯丽珊律师,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的期间,处理过大量的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婚姻家庭、劳动工伤、刑事等案件。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委托的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纠纷,争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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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扎根东莞塘厦、可覆盖莞深两地办案的专职律师冯丽珊,曾代理一起股权转让税务债务追偿案件:该案被告全程失联缺席庭审,她梳理串联起全链条零散间接证据,结合本地裁判尺度制定务实代理方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帮助当事人追回33万余元税款损失及对应利息、部分律师费,挽回了此前以为难以追回的历史隐性损失。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股权转让受让方A某、B某悬了大半年的心终于落了地。此前他们早已因为案涉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向下手股权受让人实际赔付了34万余元,转头联系最初的两名原股东追责时,对方早已失联拒接所有沟通渠道。最终经冯丽珊律师代理起诉,法院完全支持了他们提出的33万余元税款损失及对应利息、部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这笔本以为很难追回来的历史隐性债务,终于依法落回了本该承担责任的前手原股东身上。

事情要追溯到数年前的股权交易。A某和B某当时合计出资190万元,从C某、D某手中买下了东莞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签转让协议的时候双方特意加了兜底条款:股权转让之前产生的债务,如果依法追及股东承担责任,全部由原股东自行负担。后续两人经营一段时间后,又把这家公司的股权整体转卖给了案外人F某。谁料隔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税务部门突然上门稽查,查实这家公司早在C某、D某经营的阶段,就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需要补缴的税款加滞纳金合计33万余元。这笔完全没有在历次股权转让中被披露的历史旧账,直接导致后手受让人F某起诉了A某和B某,法院最终判决他们俩承担这笔损失,两人也已经实际向F某支付了34万余元了结纠纷。等到二人拿着当年和C某、D某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想向前手追责时,两名原股东已经失联,根本找不到人,连公司配合提供相关材料都成了难题。

夫妻俩一开始也问过身边有类似经历的同行,不少人都觉得被告全失联了、案子要缺席判,手里的间接证据链条又横跨两次股权交易,很难把责任直接落到多年前的原股东头上,维权难度很大。走投无路之下他们找到了冯丽珊律师求助。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第一,这笔被税务部门查处的税款,责任划分的标准到底是按税务稽查的时间算,还是按税务违法事实实际发生的时间算?第二,被告全程缺席庭审,仅凭现有分散的交易文件、税务文书、另案判决,能不能搭建出完整的证据链,让法院采信整个连环转股、最终实际赔付的事实?第三,原告已经向后手买家付了34万,是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能依据多年前那份兜底条款要回来?当时当事人手里的部分交易材料没有整理分类,几次转手的沟通记录大多散落在不同的聊天软件里,一开始梳理证据的时候缺了不少关键的关联节点,当事人自己也说不清中间几次交易的时间线和对应赔付的具体构成,很难直接去立案。

冯丽珊律师接待当事人之后,没有直接急着走立案流程,先花了整整两个半天的时间,把当事人手里存的全部纸质材料、电子文件逐一分类梳理,从最早的第一次股权转让协议找起,顺着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手起诉的另案判决书、最终的转账和解凭证一路核对,把整个时间线从“原始股权交易到二次转股,再到税务稽查、被后手追责、实际完成赔付”的全过程完整还原出来。接待时她也跟当事人明确说明,个案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现有证据呈现的事实细节,以及当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现在我们手里的核心合同条款和官方文书都齐全,已经具备非常扎实的起诉基础,但也要客观预估不同诉求的获赔概率,不能盲目追求全额支持所有主张。

结合东莞当地过往审理同类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判倾向,冯丽珊律师很快确定了专属的代理方案:第一,牢牢抓住股权转让协议里的兜底条款不放,直接把“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在原股东经营阶段”作为核心论证方向,跳开“税务稽查发生时间在后手股东经营阶段”这个容易被混淆的争议点;第二,针对被告、第三人大概率全程缺席的情况,把所有零散的间接证据按时间逻辑串联成完整链条,不需要依赖被告的当庭自认,也能让法院直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第三,提前区分诉讼请求里哪些部分有合同依据和事实支撑、大概率可以获赔,哪些部分缺乏直接对应约定存在风险,不盲目拔高当事人的预期,优先保障33万核心税款损失这部分核心权益,避免因为诉求设置不当拉长诉讼周期、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庭审当天,两名被告和作为第三人的公司果然全部缺席,法庭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冯丽珊律师庭审辩论的核心思路非常清晰:首先,提交的全部书证都可以佐证,案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完全发生在C某、D某作为公司股东实际经营的期间,股权转让协议的兜底条款正是为了覆盖这类交割时完全没有披露的隐性旧债;其次,原告方已经通过另案生效判决,完全履行了向后手受让人的赔付义务,实际产生了对应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向原股东追偿的适用条件;最后,原告主张的税款损失、对应利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支出,都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由隐瞒历史债务的原股东全额承担。整个举证和说理过程逻辑连贯,所有事实节点都有对应的书证支撑,即便没有被告当庭对质,也清晰还原了全部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完全采纳了冯丽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两名原股东五日内向A某、B某赔偿税款损失33万余元,同时以33万余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实际赔付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还判决原股东向两名原告赔偿对应的律师费损失,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两名被告承担大部分。拿到判决书的当事人非常感慨,说本来以为找不到人这笔钱大概率要不回来,没想到律师靠梳理全套证据就把案子办得这么扎实,把自己多年的损失彻底补了回来。

作为常年扎根东莞塘厦、覆盖东莞深圳两地办案的专职律师,冯丽珊执业多年来处理过大量类似看似证据有瑕疵、被告失联的民商事纠纷,始终坚持立足于案件客观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制定最务实的诉讼方案。这里也提醒各位涉及股权交易的经营者,股权收购前一定要尽量做好完整的尽职调查,尤其不能忽视历史遗留的税务、行政处罚这类隐性债务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尽可能细化历史债务的兜底赔偿条款,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如果后续真的遇到类似股权交割前遗留的隐性债务被追责、对方失联拒赔的情况,也不要慌乱,第一时间梳理全流程的交易和赔付证据,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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