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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莫名转移,这场建设工程欠款纠纷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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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8 · 13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冰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159人 执业12年
律所: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23201410237690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7178789888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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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却因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而发包方公司资产莫名转移,这使得案件更加复杂。在此情况下,律师该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股东名册登记在前的名字,就代表实际出资吗?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南XX公司上诉称,其用于开发的土地是竞拍所得,并非从XX南XX公司转让所得,且已支付土地兑价款,两公司不存在业务、人员管理及财务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虽登记在XX南XX公司名下,但其实际出资人为杨X父子。XX南XX公司设立后,法定代表人多次变更,期间两公司在业务、人员管理、财务等方面高度混同,导致楚雄XX公司对两公司法人人格难以确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XX南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XX南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系XX南XX公司出资购买,属其自有资产。两公司时任共同法定代表人李XX曾书面承诺该宗地仍属XX南XX公司资产,国土局在相关请示中也有类似表述。因此,XX南XX公司与XX南XX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关系,XX南XX公司应对XX南XX公司、李XX差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律师刘冰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正如刘冰所说:“律师的职责就是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找到正义的天平。”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人人格混同,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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