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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违建遭处罚,行政诉讼谁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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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7 · 16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曾惠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691118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事务、行政类
咨询电话:15778015123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法院从业经验,经手几百个案件案件,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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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梁某某在水库溢洪道右侧擅自修建设施、垦植,被执法局处罚,复议后仍不服起诉。执法局委托曾惠媛律师代理,最终胜诉,明确了水库管理范围划定与土地确权的法律边界。

2024年3月至4月,原告梁某某在南宁市某水库溢洪道右侧区域擅自修建蓄水池、蓄肥池,设置围挡,埋立电线杆并进行垦植活动。南宁市某执法局接到水利部门移交线索,经调查发现其行为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和管理,违反《XX条例》。10月23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罚款。原告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和复议决定。

曾惠媛律师接受执法局委托后,凭借在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硕士期间对行政案件的深入研究,迅速制定了清晰的代理思路。首先明确执法主体合法性,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一点在曾律师过往参与办理的众多行政案件中早已熟悉。

在证据方面,曾惠媛律师发挥其在法院工作时积累的深度参与案件全流程办理的经验,特别是证据梳理的能力,将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进行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关于水库管理范围界定问题,曾惠媛律师凭着早年间在法院民事庭工作时对各类证据认定标准的熟悉,提交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证实水利局依《XX条例》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曾惠媛律师依托在温州大学系统构建的全面法学知识框架,以及在西北政法大学对民商法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在执法程序问题上,曾惠媛律师详细陈述执法局依法履行的各项法定程序,这得益于她在法院工作时参与的案件接收、庭审辅助、文书撰写、调解协调等关键环节的经验,证明执法局每一步程序均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同时,曾惠媛律师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水库管理范围未完成土地确权的情况下,执法部门能否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局执法主体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

从法律逻辑上看,本案明确了水库管理范围划定与土地确权的法律边界,厘清了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曾惠媛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权威,也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治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对保护公益水利设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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