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夫妻俩婚后共有一套房产,二人共生育四名女儿,其中一名女儿早年离世,留下的子女可代位继承相应份额。丈夫先于妻子去世,当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妻子在丈夫去世后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订立了两份自书遗嘱,明确把自己在这套夫妻共同房屋中享有的份额,以及自己能从过世丈夫那里继承到的份额,全部指定给其中一名女儿继承。没过多久妻子也因病离世,这名女儿拿着两份遗嘱提出要按老人的意愿处理遗产,却遭到其余四名继承人的强烈反对,五方对遗嘱的真实性吵得不可开交,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她只能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份遗嘱有效,并且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这名原告找到武汉严倩律师的时候,面对的局面十分棘手。其余几名被告一致对两份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提出的理由有好几条:他们主张遗嘱根本不是老母亲亲笔写的,书写时老母亲神志并不清醒,遗嘱上的不同位置字迹有出入,甚至说遗嘱是原告胁迫老母亲出具的,完全不能算数,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处理,所有继承人平分房产。当时原告手里虽然拿着遗嘱原件,但面对多名亲属联合提出的种种质疑,并没有十足的把握能说服法庭认可遗嘱效力,一旦遗嘱最终被认定无效,这套市值过百万的房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重新分割,老人生前专门留下的安排也会全部落空。
武汉严倩律师接受特别授权委托之后,首先把全部案件事实和手头所有证据逐一摊开梳理,很快抓住了整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是老人生前订立的这两份自书遗嘱,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条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自书遗嘱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基本形式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且精准注明年、月、日,只要满足这些要求,自书遗嘱就符合法定的成立标准。
围绕这个核心规则,武汉严倩律师把全部代理工作的重点,放在逐项印证两份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上。首先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自书遗嘱的完整原件,清晰展示遗嘱全文的书写痕迹、签名样式和明确标注的订立日期,直接满足自书遗嘱的基础形式要求。接着提交了立遗嘱全过程的视频资料,视频画面和音频内容与两份遗嘱的全文内容、书写场景完全对应,两份遗嘱订立时间相隔数天,内容相互衔接补充,视频刚好能还原老人当时自主书写、清晰表达意愿的完整过程。针对被告方反复主张的立遗嘱时老人神志不清的说法,严倩律师同步整理提交了老人订立两份遗嘱期间的精神状态相关证据,从日常就诊记录、邻里佐证的日常行事状态等多个维度,说明老人在立遗嘱的时点完全具备清晰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不认可被告方凭空提出的相关说法。
除此之外,武汉严倩律师还把整个继承链条上的法律关系梳理得十分清晰精确,没有留下模糊空间。被继承人丈夫去世时,属于他的那部分遗产还没有开始分割,按照法定继承规则,他的遗产应当由配偶和四名女儿共五人平均继承,其中一名女儿已经先于他去世,就由该名女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原本属于这名女儿的继承份额。这套房产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属于妻子个人所有,剩下的一半才是丈夫的遗产,由五名继承人每人各继承五分之一。这么计算下来,妻子原本自己就持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再加上从丈夫遗产中继承到的五分之一份额,合计持有这套房屋五分之三的产权份额,妻子通过自书遗嘱处分的,完全是自己名下合法拥有的财产份额,没有涉及其他任何人的专属财产,这一份精准的份额计算结论,也给后续法庭查明事实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方提交的两份遗嘱和对应视频资料,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互相印证两份遗嘱确实是老人生前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准确标注了订立的年、月、日,两份遗嘱内容衔接互补,结合其他精神状态佐证材料,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全部形式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几名被告反复提出的遗嘱不真实、是受胁迫出具、老人当时神志不清的主张,始终没有拿出充分的相反证据支撑,法庭对这些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查明的房屋市场价值,对整套房产的份额逐一核算,确认房产一半价值归去世丈夫的遗产范畴,由五名继承人各继承对应份额,妻子名下合计占有的五分之三房产份额按照有效遗嘱全部归原告所有。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这名原告继承所有,原告按照每名其他继承人可获的法定继承对应份额,向各被告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同时对被继承人名下遗留的存款类遗产也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完成均等分割。几名被告提出的按法定继承处置全部房产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老人生前通过自书遗嘱作出的财产安排,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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